一般条款和条件

销售、交货和付款条件

1.一般规定

我们的销售和交货条款和条件涵盖并仅适用于我们与客户的整个业务关系。买方的偏离或附加条件不被承认,除非他们已经明确书面同意有效。我们的条款和条件只适用于我们无条件地交货,尽管相反,偏离或额外的条款和标准的买方。我们的条款和标准也适用于未来与买方的所有业务,没有明确的协议。
1.2本条款仅适用于公司、公法法人和公法特殊遗产。
1.3我们的销售代表和代理商没有签字权;与他们达成的协议只有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才有效和有约束力。

2.报价及合约订立

除非相关报价另有说明,我方报盘可随时更改而不另行通知。买方的沉默不应被视为接受。
2.2销售合同以我方书面订单确认为有效。如果没有订单的书面确认书,我们分别执行送货单视为订单的确认。任何口头协议必须由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
2.3订单确认书一经发出,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有偏差,买方不得取消交货合同。
2.4我们的目录、小册子、价目表或估价单和其他文件中提供的尺寸、重量、插图、描述和其他细节仅作为信息,并仅在我方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2.5材料和耐久性的细节只有在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保证。对采购风险的接受也是如此。
2.6我方对订单的书面确认决定了我方履约的性质和范围。只要这是合理的,我们有权要求部分履行。

3.交货的最后期限

3.1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期限以订单确认书中的规格为准。交货截止日期从我方订单确认发出开始,但在执行订单所需的所有未决问题分别得到解决之前,构成买方合同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先前让步已分别提供,买方预付款已收到。在我们向买方提供预付款的情况下,规定的交货期从我们收到预付款金额的那天开始。买方要求的补充变更导致交货期暂停。一旦就所要求的变更达成协议,交付期开始一个新的。
3.2“工厂交货”的交货期限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选定并准备发运合同所涵盖的货物,并通知买方这一点。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销售合同,如果合同规定的项目已在期限届满前转交给承运人,或者由于我方的过错而不能及时发出货物,则视为已完成交货期限。
3.3如因不可抗力、严重的公司内部事务或我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交货或服务延误,我方也有权推迟交货或服务,直至障碍消除并经过合理的启动期后。这也适用于此类事件发生在我们的供应商或在延误已经造成的情况下。如果这种阻碍持续超过3个月,我们和买方都有权退出剩余的合同。我们将任何此类障碍的开始和结束尽可能及时地通知买方。
3.4在我们当前的业务联系过程中,如果买方拖欠之前交货的货款,我们有权停止提供进一步的服务,直到任何未支付的货款结算为止。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5对于随叫随到的采购,订单必须在第一部分交货后6个月内收到。一旦这个期限过了,我们就有权发运所订购的货物。如果买方不接受或违反任何合作义务,我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保留更广泛的索赔权。
3.6如果买方未能接受或有责任违反任何合作义务,我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包括任何额外支出。
3.7如果应买方的要求或由于买方的责任造成的情况而延迟了出售标的的发送、交付或收取,买方应偿还我方提供出售标的所涉及的任何存储费用和资金利息。如果发生存储事件,我们有权从准备发货通知后一个月开始,每个月至少索赔未偿付发票金额的0.5%。买方提供有关证明的,可以降低利率。然而,在给予足够的时间并无效地过期后,我们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理出售对象,并在适当的额外期限内为买方提供替换。
3.8如果我方有责任未能在期限内履行我方的基本合同义务(即使适当履行合同成为可能的义务,通常须由买方信任),赔偿应限于通常可预见的损害。顺便提一下,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害赔偿,每完成一周,以交付货物价值的3%为限,最高不超过交付货物价值的15%。

4.价格

4.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按我方指定的价格交货。价格为工厂交货价或约定的发货地点交货价,不包括包装、关税、保险、安装和指导费用、运费和增值税。
4.2如果由于材料价格变动或合同结束后生效的工资增加或调整导致成本减少或增加,如果交货时间在我方确认订单之日起4个月以上,我方保留按交货之日起生效的价格收取费用的权利。对于任何此类成本变更,应要求提供证明。
4.3在合同终止后,如果合同涉及的项目在技术上有了改进,我们也保留以合理方式修改价格的权利。
4.4对于随叫随到的订单,我们总是按发货当日或到期日的有效价格收取。
4.5如果合同中没有涉及的金额减少,我们有权分别获得成本覆盖的附加费和折扣削减。
4.6对于“工厂交货”,我们有权从货到之日起开具发票。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销售合同,从货物移交给船公司代表的那一刻起,我们有权提交发票。

5.付款

5.1除非另有说明,我们的发票应在发票开出之日起30天内到期,且不扣款。涉及开发成本和支出、工具或操作材料的发票没有折扣。对于海外发货,应在收到发票后立即支付货款,不扣款。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将金额转移到我们的帐户,授权折扣可能无效。
5.2对于违约付款,应支付的利息为每年9%,高于相应的基本利率(§247BGB)。如果没有证据,我们保留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5.3我们有权只在预付款的情况下,或在买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情况下,或在发生对买方的信誉产生重大怀疑(适用标准银行标准)的情况下,以及在合理延期无效期满后,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有权执行出色的业绩。此外,我们有权设定我们的未偿债权到期,并要求证券配售,而不管汇票日期和到期日之间的时间。
买方仅被授权对其无争议或经法律确认的债权进行抵销,并行使保留权。买方只有在其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主张保留权。
5.5禁止买方因保证或保证的原因而一次性留存并提前索赔。
5.6我们的代表、代理和销售人员没有授权收取资金,除非他们明确和明确地受委托这样做并获得书面授权。
5.7如果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如果买方拖欠的分期付款金额超过总购买价的10%,我方有权要求立即偿还剩余总购买价。

6.包装和装运

6.1包装符合标准商业惯例,由我们自行决定。我们使用一次性包装,按最低价格计算,不退货。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系统必须在供应商和买家之间达成一致。
6.2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销售合同,除非受合同约束必须使用某一运输工具,否则我们将尽量使用最好的运输工具。
6.3买方必须承担包装和装运到最终目的地的工厂交货的费用。

7.风险的交付、运输和转移范围

7.1如无其他约定,货物应“工厂交货”。货物的变质或损坏的风险一旦货物已分拣准备发运,并通知买方这一事实,即转移给买方。即使我们接管了诸如装货、运输或卸货等附加服务,情况也是如此。如果由于买方造成的情况导致服务延误,我们有权在买方自行决定的费用和风险下储存货物,并开具工厂交货发票。
7.2如果买卖合同包括货物的运输,则变质或毁损的风险最迟在出售标的在工厂交货地或发运地发运或移交给船公司的代表时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的行为延误了货物的发运,风险在买方被通知货物已准备好发运时转移给买方。第7.1条第4节因此适用。
7.3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我方将为以买方名义装运的有关货物投保偷窃、破损、运输损失以及由火灾和水渍造成的损失。买方必须在这方面提出要求,以便授予我们代表其行事的权力。
7.4由于生产原因而稍短或稍多的交付(交付20件-/+ 1件,包括20件以上的交付-/+ 5%)也符合合同要求。只有交付的数量才应开具发票。
7.5在买方发生违约、承兑或债务人迟延的时刻,本合同所列物品意外损坏或变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8.保留所有权

在我方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完全完成之前,所提供的货物仍是我方的财产。如已发出余额确认书,亦应如此。
8.2买方在不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有权在正常营业期间出售所交付的货物。但是,他应提前向我们转让所有来自他的客户或第三方的应收账款,直至我们发票的最终总额(包括增值税),无论出售对象是否经过进一步处理。买方有权收取所有索赔,直到撤销为止。我们独立收取这些应收款的权力不受影响。然而,我们承诺,只要买方从其收取的收入中履行了对我们的付款义务,没有拖欠付款,特别是只要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向买方追讨资产,或买方没有暂停付款,我们就不催收此类债务。然而,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买方通知我们所有转让的应收款及其债务人,提供实施托收所需的所有细节,交出必要的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8.3作为制造商,买方对销售对象的加工或返工应始终有利于我方,而不使我方承担义务。如果销售对象与不属于我们的物品一起加工,我们将获得新物品的部分所有权,其比例为销售对象的价值(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发票最终总额)与加工之日其他加工物品的价值之比。在所有其他方面,加工所产生的对象与所提供的销售对象遵守相同的规定,并保留权利。
8.4如果买卖标的与其他不属于我方的物品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我方将获得新物品的部分所有权,其比例为买卖标的的价值(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发票最终总额)与混合时使用的其他物品的价值之比。如果标的以买方的份额被视为主要部分的方式混合,则应视为同意买方按比例向我方转让所有权份额。所有其他方面都应遵守与出售对象相同的规定,但保留所有权。
8.5如果我方按照上述条件拥有出售的储备货物的部分所有权,买方应向买方质押其应收账款的一笔金额,该金额应与共同所有权份额成比例。买方应当将通过储备货物与财产合并而产生的应收款项转让给第三方作为担保。我们现在接受这些任务。
8.6买方无权以其他方式处置保留货物或将其转让为债务的担保。在扣押/征收执行或没收保留货物的事件中,买方应通知我方的所有权,并必须毫不拖延地通知我方,以便我方能够维护我方对第三方的权利。买方应承担任何亏损的责任,我们提供的第三方不能偿还我们的费用后,法律或法外诉讼。
8.7买方根据上述规定保留保留财产或替换物,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8.8根据买方的要求,我方将解除出售标的,将我方的担保权益排除在出售标的范围之外。如果出售标的的可实现价值暂时不超过担保应收账款110%的责任限额,则省略担保利息。当出售标的的专业估计价值相当于提出赎回要求时有担保应收款的150%时,假定已达到责任限额。如果买方提供了相关证明,则可以对出售对象分配不同的可实现价值。
8.9如果买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由于拖欠付款或由于买方信用价值下降而导致我方应收账款有风险,一旦我方批准的延期未能成功到期,我方有权收回保留的货物,即使我方可能没有退出合同。然后,我们也有权自由出售储备货物或将其拍卖掉。转售所得应当在扣除转售的合理费用后,冲销买方所欠的款项。买方对剩余的赔偿负责。
8.10买方有义务适当小心地处理出售标的,并保持该标的完好无损,直到所有权转移给他为止。买方必须为供应给他的货物提供足够的保险,以防止因盗窃、火灾、水或类似损害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由买方承担费用并由我方承担利益,并应我方要求提供此类保险的证明。买方必须及时安排必要的维修和检验工作,费用由买方承担。
8.11我方被授权向买方转让金钱索赔。
8.12如果买卖标的存放地法律规定所有权保留或转让无效,应按约定适用相应的担保。买方有义务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证实和维护这些法律。

9.保证,买方对其买方报告的缺陷的责任,支出的赔偿,责任

9.1买方的任何保证索赔均建立在其已履行其法律和法定义务,对缺陷进行检查和报告的前提下。这也适用于买方出售出售物的情况。货物明显的缺陷或不完整,必须在货物或服务交付后2周内书面告知我们,详细说明问题,并注明发票号码。如果我们要求,收据、样品、装箱单和/或有缺陷的货物必须归还。如果买方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则由于缺陷或不完整而提出的所有索赔均明确排除在外。质量的潜在缺陷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加以反对。如果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涉及在检验过程中可能发现的缺陷的索赔将被排除在外。
9.2对于特定的使用目的或任何特定的适用性的责任,只有在后者得到明确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在所有其他方面,适用性和应用风险完全由买方负责。买方有义务保证符合文件和/或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禁止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买方应将这些和卖方规定的任何其他使用限制强加给后续买方。
9.3对出售旧物的保证索赔完全排除在外,除非对缺陷的责任已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
9.4如果买方使用的我方提供的产品与已有的或从第三方采购的产品部件在功能上有联系,且缺陷是由我方提供的部件或其缺乏兼容性引起的,则销售对象不被视为有缺陷。如果我们提供了明确的书面保证,保证销售对象与外部产品兼容,则此保证只涉及在做出保证时的当前产品版本,而不涉及较早或较晚的产品版本。如果买方未能确保遵守文件和/或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则不认为销售对象有缺陷。如果买方指示我们纠正这些缺陷,他应按我们现行的适用费率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买方也应赔偿我们从任何索赔由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时,买方应承担证明合同条款的违反不是损坏的原因的举证责任。
9.5买方仍然完全负责,特别是对出售物品的自然磨损、不正确或疏忽的使用、修改、组装和操作以及买方或第三方不正确的咨询或指示、过重的负荷、不适当的操作资源、不适当的安装地点,特别是物品下面的支撑地面、不稳定或不安全的电源、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天气或其他自然影响。
9.6如果消耗品被发现有缺陷,材料应立即保存在发现缺陷时的状态,留待我们进一步检查。否则,买方应认为已接受其交付条件,我方无需承担进一步责任。
9.7如果交货的产品被证明有缺陷,我们可以选择随后通过修复有缺陷的产品或提供无缺陷的替代品来补救缺陷。只有在反复失败的情况下,或者对客户来说是不合理的,或者缺陷是实质性的,买方才有权根据法律框架的规定撤销合同或扣减价格。交货追索权不影响德国法律中§478、479 BGB规定的时效期间。买方仅有权在第9.12条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赔偿。对于可能的维修或更换,保修期为交货或执行之日起3个月,至少涵盖原货物或服务的保修期届满之日(见第9.14、9.15条)。
9.8买方应给予我方必要的时间和机会,以便我方按照协议进行所有必要的补救和更换交货。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免除责任。买方应承担因快速部署一名技术人员或应买方的具体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如加班费、长途旅行等)。
9.9后续维修中更换的部件成为我方的财产。我们将只根据现有的交付和销售条件,更具体地说,包括在第9.7节的条件,对更换的部件负责。
9.10买方必须立即将其客户对我方货物或服务提出的任何缺陷报告通知我方。如果买方没有履行他的义务,他无权要求保证。买方还必须以适当的形式确保证据,并必须给我们核实这一索赔的机会。
9.11除非经我方明确授权,买方对其客户或在其广告材料中的广告声明不构成向我方提出保证索赔的权利。
9.12在明确承担保证或采购风险的情况下,或在责任和义务被严重忽视或故意违反的情况下,我们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限于典型的可预见损害。对应受惩罚的生命损失、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不受影响。关于普通疏忽造成的质量缺陷和经济损失,我们只在未能履行基本合同义务(即使合同得以适当履行的义务,通常须由买方信任)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但仅限于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典型损害。
9.13如果买方有权要求赔偿而不是履行合同,或有权退出合同,他有义务应我方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声明他是否打算以及如何利用他的权利。如果没有在适当的时候声明意向,或者买方坚持合同的履行,买方有权行使上述权利,只有在进一步合理延长的期限到期而无任何结果之后。
9.14因缺陷引起的保证索赔在风险转移后12个月内到期。法律索赔相应到期。故意违反义务、重大过失造成的违反、缺乏保证特性、承担采购风险和人身伤害的,均适用法定时效期间。根据德国法律,这不适用于§438第1款第1款规定的缺陷所导致的索赔。2升。b BGB。
9.15 6个月的免责期限适用于所有因缺陷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索赔。这个术语从发现损害和知道造成损害的一方开始。这不适用于因故意不履行义务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赔偿要求。
9.16如果买方退货修理,如果我方随后认定索赔毫无根据且保证索赔不适用,我方将要求买方在收到通知后4周内取回退货物品,或书面通知我方是否应将检查过的物品退回或修理。我们还通知买方,在这段时间内缺乏书面沟通将导致我们有权报废项目,费用由他承担。在无正当理由的索赔情况下,买方承担货物的装运和修理费用。
9.17除第9条前几节规定的以外,与索赔有关的任何其他责任都不包括在内,无论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这尤其适用于因其他违反义务或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德国法律§823 BGB规定)而导致的合同签订时的过失赔偿要求。如果买方要求支付费用而不以服务代替索赔,则此限制也适用。任何因恶意隐瞒差异而产生的进一步责任不受影响。
9.18前款规定也适用于违反产品监测义务的情况。我们提供的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取决于完成文件和/或服务补充文件中列出的任务。
9.19上述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我们的法定代表、代理人、雇员、商业代理人和其他仆人和/或助理的利益,视其原因和程度而定。

10.软件使用

就交付范围内的软件而言,买方被授予使用该软件及其文档的非排他性权利。转让用于买卖标的。禁止在多个系统上使用该软件。买方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复制、修改、翻译或将目标代码转换为源代码(§§69a ff德国版权法)。买方承诺不删除或改变制造细节,特别是版权注释,没有我们明确的事先同意。软件和文档(包括副本)的所有其他权利仍属于作为卖方或软件提供者的ebm-papst。不允许再授予许可。只有当买方提供将软件转发给第三方的正当利益的证明,并说明实际用途时,才允许分发,特别是在出售全部设备的情况下。

11.版权

我们保留作为报价和合同结算的一部分转发给买方的所有插图、图纸、图表、计算和其他文件的产权和版权。这也适用于被称为“个人”和/或“机密”的文件。此类文件的使用不得超出合同履行的范围,不得复制或未经我方事先书面许可,其内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如有要求,应立即归还。

12.合同的解除

12.1如果双方的地位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例如,由于合同一方的退出),买方有义务提前将出售标的归还我方。我们有权要求从买方的房屋中取回买卖标的。
12.2此外,对于买卖标的的恶化或毁坏,或在买方的风险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因任何其他原因而阻碍了买卖标的的归还的不切实际的情况,我方有权要求买方给予适当的赔偿。适当的赔偿数额由订单中规定的总价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该差额由物品的出售情况决定,或如果物品无法出售,则由经证实的授权专家的估计确定。

13.代位权

未经我方事先书面许可,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的代位权和/或买方义务的转让是不可能的。

14.出口和检验规定

14.1销售对象和可能的替换部件应遵守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他州的出口检验规定。如果出售对象是在以后的时间出口,买方有责任遵守目的国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
14.2如果买方在出口销售对象时未能出示必要的免征销售税证明,他有责任按该国适用的税率缴纳销售税。

15.适用法律和法律地点

15.1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的营业地点定义为在买方为贸易商,且公法和公共资产的法律机构将其视为贸易商的条件下的管辖地。但是,我们有权在买方居住地的法院对买方提起诉讼。
15.2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有效性被排除在外。
15.3如订单确认书中未另行规定,我方营业地为履约地。
15.4如果本合同的个别条款或条款无效、不可执行或不完整,其他条款和条款不受影响。

依必安派特Mulfingen分别
分别是ebm-papst St. Georgen
正如依必安派特

2015年1月